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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度量衡單位推廣及輔導辦法  ( 93年09月08日)
第 11 條
度量衡專責機關得就補助計畫之作業規劃、預算執行及推廣績效評估考核。

度量衡專責機關得依前項考核,對績效不彰之受補助單位,扣減其補助款,最少不得低於百分之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