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法定度量衡單位推廣及輔導辦法
( 93年09月08日)
第 18 條
曾接受本辦法補助或獎勵之政府機關(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各級公、私立學校或個人,不得就同一事由再報名參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