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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度量衡單位推廣及輔導辦法  ( 93年09月08日)
第 20 條
接受獎勵者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如虛偽不實或有其他違反法令情形者,度量衡專責機關經委員會決議,取消其得獎資格,並追繳其已領得之獎狀及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