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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度量衡單位推廣及輔導辦法  ( 93年09月08日)
第 21 條
接受本辦法補助或獎勵之政府機關(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各級公、私立學校或個人,應配合度量衡專責機關公開示範推廣,該機關並得利用其各項資料進行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