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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度量衡單位推廣及輔導辦法  ( 93年09月08日)
第 4 條
國內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本辦法之補助:
一、政府機關(構)。
二、依法設立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
三、依法設立之各級公、私立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