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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度量衡單位推廣及輔導辦法  ( 93年09月08日)
第 6 條
同一計畫內容曾接受政府機關(構)委託或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本辦法之補助。

同一計畫內容同時向二以上政府機關(構)申請補助者,應於前條申請書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