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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包裝商品管理辦法  ( 100年03月01日)
第 11 條
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之證明,至少應包含定量包裝商品名稱、數量、經銷商,或生產或輸入業者名稱及地址、抽樣地點及製造日期或有效期限,並應經執行人員及定量包裝商品持有人或在場人員簽名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