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定量包裝商品管理辦法
( 100年03月01日)
第 3 條
下列定量包裝商品,經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指定公告者,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辦法規定為之:
一、以質量單位標示淨含量五公克至十公斤。
二、以體積單位標示淨含量五毫公升至十公升。
三、以數量標示淨含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