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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危害風險性認定準則  ( 96年12月17日)
第 2 條
商品危害風險性之認定,得以下列風險因子為考量準據:
一、商品特性。
二、歷來商品檢驗結果。
三、市場監督狀況。
四、國內外商品安全資訊。
五、商品不安全可能造成之損害。
六、其他商品危害風險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