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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危害風險性認定準則  ( 96年12月17日)
第 3 條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檢驗局)為辦理商品危害風險性之認定,得召開審議會議。

標準檢驗局為辦理前項審議,得邀請相關機關、產業或商業公會代表參與審議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