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應施檢驗商品發生事故通報辦法  ( 97年03月21日)
第 6 條
報驗義務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為未通報:
一、未依第三條規定辦理通報。
二、通報資料有虛偽不實或故意隱匿。
三、通報資料不明確或有疑義,經標準檢驗局通知限期補充或釋明,無正當理由而屆期不補充或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