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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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辦法
( 109年04月16日)
第 10 條
經查證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標準局撤銷已核發之不實憑證,並通知相關機關(構),憑證中心並予以登錄及公告於憑證中心平台:
一、重複申請核發憑證。
二、偽造電量數據。
三、經憑證中心認定之變更事項。
前項申請人自撤銷之日起停止累計電量,並於六個月後始得重新申請恢復累計電量,停止累計期間之電量不得計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