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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辦法  ( 109年04月16日)
第 5 條
申請人發電設備經憑證中心現場查核符合規定者,發給申請人憑證設備查核報告,准予發電設備登錄為憑證設備。

經現場查核不符合規定者,申請人得於接獲報告之次日起十四個工作日內檢具相關事證,向憑證中心申請複查,複查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