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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辦法  ( 109年04月16日)
第 9 條
申請人於憑證中心登錄之基本資料或相關文件有變更,或有其他影響登錄事實者,申請人得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檢具有關證明文件,以電子或紙本方式向憑證中心申請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