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水利法
第 四 章 水權之登記
( 112年11月29日)
第 36 條
依前二條公告後,利害關係人得於十五日內,附具理由及證據,向主管機關提出異議。
前項期間,自主管機關公告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