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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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
第 四 章 水權之登記
( 112年11月29日)
第 39 條
水權人應在取水地點裝置量水設備,並將全年之逐月用水情形、實用水量,填具用水紀錄表報查。
前項設備及用水情形,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