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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   第 五 章 水利事業之興辦 ( 112年11月29日)
第 52 條
在通航運之水道上,因興辦水利事業,必須建造堰壩、水閘時,應於適當地點建造船閘;其數目大小及啟閉之時間,由主管機關依實際之需要規定之。

前項建造船閘之費用,由興辦水利事業人負擔。但航道之深度,因建造堰壩而增加時,得由主管機關視水道之性質,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予以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