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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   第 五 章 水利事業之興辦 ( 112年11月29日)
第 54-2 條
水庫蓄水範圍由興辦人或其委託管理機關(構)管理之。其使用管理、蓄水範圍之界限與核定公告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