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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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
第 五 章 水利事業之興辦
( 112年11月29日)
第 56 條
在不通航運而有竹木筏運或產魚之水道上,因興辦水利事業,必須建造堰壩水閘時,應於適當地點,建造竹木筏運道或魚道,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工程費用,由興辦水利事業人負擔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