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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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
第 五 章 水利事業之興辦
( 112年11月29日)
第 58 條
引水工程經過私人土地,致受有損害時,土地所有權人得要求興辦水利事業人賠償其損失,或收買其土地,但能即時回復原狀,且回復後並無損害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