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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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
第 五 章 水利事業之興辦
( 112年11月29日)
第 60-1 條
主管機關發現水井施工不良,有影響含水層之水質或水量之虞時,得限期命水井所有人改善;逾期未改善或不能改善者,得強制封閉;其費用由水井所有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