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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   第 五 章 水利事業之興辦 ( 112年11月29日)
第 60-2 條
水井停止使用或廢棄時,水井所有人應將水井封閉或填塞,以防止含水層水量之流失或水質之污染。

前項水井之封閉或填塞,主管機關得僱工代辦;其費用由水井所有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