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水利法   第 五 章 水利事業之興辦 ( 112年11月29日)
第 60-6 條
地下水鑿井業技工,未依第六十條之管理規則規定,經受警告處分三次以上者,應廢止其工作證,並於一年內不再重新發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