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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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
第 六 章 水之蓄洩
( 112年11月29日)
第 64 條
宣洩洪潦,應洩入本水道或其減河、湖、海,並應特別注意有關建築物及其重要設備之維護。但經上級主管機關之核准,得洩入其他或新闢水道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