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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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
第 六 章 水之蓄洩
( 112年11月29日)
第 65 條
主管機關為減輕洪水災害,得就水道洪水泛濫所及之土地,分區限制其使用。
前項土地限制使用之範圍及分區辦法,應由主管機關就洪水紀錄及預測之結果,分別劃訂,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公告後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