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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   第 六 章 水之蓄洩 ( 112年11月29日)
第 69-1 條
蓄水人對於水庫集水區域內可能被淹沒之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應詳為調查,擬具收購、補償及遷移辦法,報經有關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