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水利法   第 六 章 水之蓄洩 ( 112年11月29日)
第 72 條
跨越水道建造物均應留水流之通路,其橫剖面積由主管機關核定之。

前項水道,如係通運之水道,應建造橋樑,其底線之高度,及橋孔之跨度,由主管機關規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