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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   第 七 章之一 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 ( 112年11月29日)
第 83-13 條
新建或改建建築物應設透水、保水或滯洪設施,其適用範圍及容量標準,應參考建築法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