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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   第 七 章之一 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 ( 112年11月29日)
第 83-5 條
執行機關興辦目的事業時,應依逕流分擔計畫辦理逕流分擔措施,並優先於水道用地、各類排水用地、公有土地或公共設施用地為之。

前項土地皆無法辦理而需用私有土地時,得依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