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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   第 七 章之一 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 ( 112年11月29日)
第 83-9 條
前二條之削減洪峰流量方案,應能削減因土地開發利用所增加之洪峰流量,使土地開發利用基地排水出流於檢核基準下之開發後洪峰流量不超過開發前洪峰流量。

前項檢核基準及洪峰流量計算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