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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   第 八 章 水利經費 ( 112年11月29日)
第 87 條
政府因辦理及維護防洪工程,得向受益者分別輕重徵收防洪受益費。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徵收防洪受益費之區域及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