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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   第 九 章 罰則 ( 112年11月29日)
第 93-11 條
義務人違反第八十三條之七第五項規定,未依核定之出流管制計畫書內容施工、使用、管理或維護出流管制設施,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