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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   第 九 章 罰則 ( 112年11月29日)
第 93-7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開發單位於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十四條之三第一項、第三項規定核定用水計畫或修正用水計畫前,逕行用水。
二、開發單位違反第五十四條之三第二項規定,未依核定之用水計畫內容執行。
三、供水單位違反第五十四條之三第五項規定,於用水計畫或修正用水計畫核定前,逕行供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