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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   第 九 章 罰則 ( 112年11月29日)
第 94 條
以強暴、脅迫使管理人員啟閉水門、閘門因而妨害他人權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金。

在防汎期間有前項行為,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金。

聚眾犯前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