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水權 ( 107年11月12日)
第 12 條
興辦單目標或多目標水利事業權利人為水權取得登記時,每一用水標的申請登記之引用水量,以主管機關核准其興辦計畫之引用水量為準。但興辦水利事業權利人另有協議,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定者,從其協議。

主管機關核准前項興辦水利事業計畫之引用水量,不得違反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