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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水權 ( 107年11月12日)
第 13 條
水利事業因強制執行或公用徵收而發生權利主體異動時,原取得之水權,應視強制執行或公用徵收之目的及內容,依本法分別為移轉、變更或消滅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