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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水權之登記 ( 107年11月12日)
第 22 條
取水口位於平均低潮位以下引取海水者,免依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申請水權登記。

前項所稱平均低潮位,指中央氣象局最新公布之潮汐觀測資料年報中距離取水口最近潮位站之年平均低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