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水權之登記 ( 107年11月12日)
第 24 條
申請人依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申請水權登記或第四十四條規定申請臨時用水登記,以單一引水地點,單一用水標的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