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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水權之登記 ( 107年11月12日)
第 37-1 條
自來水未到達地區、以簡易自來水方式供水地區或原住民於原住民族地區,申請供給家用及公共給水水權登記者,得依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優先核給水權或臨時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