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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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水權之登記
( 107年11月12日)
第 38 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辦理臨時用水執照之發給,其審查、補正、履勘、公布、異議處理、登入臨時用水登記簿、執照之製定,準用水權登記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