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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 六 章 水之蓄洩 ( 107年11月12日)
第 51 條
設有洩洪閘門之水庫,於洪水期間水庫水位上升段,其最高放水流量,不得大於流入水庫之最高流入量;水庫放水流量之增加率,不得超過該水庫流入量之最高增加率。但有危及水庫安全之虞時,得依前條防洪操作及緊急運轉措施辦理。

前項放水流量,在水庫下游設有下池或相當於下池功能之設施,供以調節上游水庫放水者,為調節後之放水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