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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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 七 章 水道防護
( 107年11月12日)
第 55-2 條
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應酌予補償之種植物或建造物,以合法者為限;第二項所稱尋常洪水位到達地區外緣毗連之土地,指尋常洪水位以上至河川區域線之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