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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 七 章 水道防護 ( 107年11月12日)
第 59 條
本法第八十三條所稱尋常洪水位,指洪峰流量重現期距為二年所對應之洪水位;尋常洪水位行水區域,指尋常洪水位向水岸之二岸臨陸面加列一定範圍後之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