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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堤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海堤區域及土地管理 ( 112年12月20日)
第 6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其行政轄區內一般性海堤之下列事項:
一、海堤區域內除海堤以外之巡防及違法案件之取締與處分事項。
二、海堤區域內除海堤以外之申請使用之許可事項。
三、防汛搶險。
四、海堤區域內除海堤以外之土地及其他行政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