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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堤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海堤區域及土地管理 ( 112年12月20日)
第 7 條
中央管理機關得委託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之事項。

各級管理機關得委託有關鄉(鎮、市、區)公所辦理轄內海堤及其區域之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