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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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堤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海堤區域及土地管理
( 112年12月20日)
第 8 條
海堤區域之劃定或變更由中央管理機關會同有關機關測定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
中央管理機關應將公告後之圖說,送交一份予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作為管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