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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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區域排水設施檢查與防汛搶險
( 112年12月07日)
第 28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於防汛期間,應輔導鄉(鎮、市、區)公所成立防汛搶險隊(以下簡稱搶險隊)或併河川搶險隊組織搶險隊。
前項防汛搶險工作以外之排水設施災害搶修,由該管管理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