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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區域排水設施檢查與防汛搶險 ( 112年12月07日)
第 29 條
鄉(鎮、市、區)公所於防汛期間,應派員並宣導民眾協助巡查轄內排水,發現排水設施有破裂、損毀等情事,應即轉報權責單位修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