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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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區域排水設施使用
( 112年12月07日)
第 32 條
管理機關辦理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內之使用許可時,其有關許可事項之審核基準、許可期限及其他管理事項,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河川管理辦法有關河川區域許可使用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