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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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區域排水設施使用
( 112年12月07日)
第 34 條
埋設水管、油管、氣管或其他埋設物之頂高應低於該排水斷面最低點及計畫排水渠底高一點五公尺。
其因地形環境特殊,致低於排水斷面最低點有實際困難者,得於採取適當保護措施下,依計畫排水渠底高辦理。